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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得莉

上訴人
即被告
南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亮
訴訟代理人
施純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維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43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另列被告魏威辰為上訴人之一,惟若魏威辰欲提起本件上訴,應再提出有魏威辰簽章用印之上訴狀,且倘魏威辰有意委任上訴人為之,應另提出魏威辰委任上訴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併予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88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