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文亮
- 訴訟代理人
- 施純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維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43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另列被告魏威辰為上訴人之一,惟若魏威辰欲提起本件上訴,應再提出有魏威辰簽章用印之上訴狀,且倘魏威辰有意委任上訴人為之,應另提出魏威辰委任上訴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