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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0號

原告
李蔣麗鄉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被告
羅肇泓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羅仁駿
代理人
郭美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市蒏v

      江昇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3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原告所訴被告人數,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2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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