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9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王浩宇
- 相對人
- 即原告
- 林效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效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第2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 年1 月間已實際居住於臺東市○○路○段000 巷00號迄今,並無居住於戶籍地,全以上開住處為生活重心地,而戶籍地乃所營公司地址,且目前因新冠病毒之故,請法院考量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外出染疫風險,爰聲請本件移送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主張聲請人即被告於108 年9 月20日至109 年11月14日間,在聲請人臉書或他人臉書言論底下留言,發表侵害相對人名譽之言論,業據相對人提出臉書截圖畫面(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反面),而聲請人雖自陳110年1 月間起居住於臺東市未居住於戶籍地,然上開聲請人行為期間既早於聲請人移居臺東市之日,則上開行為期間聲請人應係居住於戶籍地,且聲請人當時仍為桃園市中壢區之市議員,堪認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屬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