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80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如
- 被告
- 邱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57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周仕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