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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8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邱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57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8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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