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9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3,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3,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