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837號
- 原告
- 許煥昇
- 被告
- 徐鏡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壢金簡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1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