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阮氏秋即豪寶廣小吃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阮氏秋即豪寶廣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507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3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