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2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告
阮氏秋即豪寶廣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507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23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