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62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趙柏翔
- 被告
- 劉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9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1日止之利息新臺幣4,698元、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暨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06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