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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一三號

確認社區管理委會職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一三號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辛○○
原告
戊○○
原告
壬○○
原告
丑○○
原告
癸○○
原告
乙○○
原告
庚○○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守成
被告
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社區管理委會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一三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社區管理委會職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