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159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嘉好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1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