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4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422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