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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