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