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1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富必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弄2號
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0,0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