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223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租佃爭議是否經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若業經上開委員會調解、調處不成立,應補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因繼承關係而繼受承租人甲○○系爭三七五耕地租約者,須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全部」繼承人,避免因當事人缺漏而產生當事人不適格。
三、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系爭各筆耕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