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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223號

確認租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223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租佃爭議是否經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若業經上開委員會調解、調處不成立,應補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因繼承關係而繼受承租人甲○○系爭三七五耕地租約者,須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全部」繼承人,避免因當事人缺漏而產生當事人不適格。

三、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系爭各筆耕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22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約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