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8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8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謝榮興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伍角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捌拾元,及上訴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