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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47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5萬9,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9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47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