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4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77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5萬9,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9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