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4號
- 即被告
- 劉碧梅
- 即被告
- 古度文
- 即原告
- 吳清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清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47萬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