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 即原告
- 溫明煥
- 訴訟代理人
- 溫彭瑞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