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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6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江宜穎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新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新洋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彭新洋明知施用毒品後恐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於民國114年3月17日0時許前之某時許,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所涉施用毒品等部分,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3月17日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上路,行經新竹縣湖口鄉榮光路與鳳工三街路口時,因行車左右搖晃為警攔查,彭新洋遂駕駛上開車輛加速逃逸,嗣於同日1時52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附近駕車摔落邊坡後為警盤查,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5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濃度各為安非他命162ng/mL、甲基安非他命2,680ng/mL、嗎啡2,648ng/mL,均已逾行政院所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所定之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值,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彭新洋於警詢不利於己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警員莊翔錦114年10月1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㈢被告於114年3月17日出具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影本、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16號,受採尿者姓名:彭新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0000000U0216號,嫌犯姓名:彭新洋)影本、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年4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16號)影本各1份。

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影本1份。

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㈥查獲現場照片8張、被告及採集尿液檢體照片1張。

㈦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精神及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漠視自己安危,於施用上開毒品後,貿然駕駛前揭車輛並搭載他人上路,嗣又駕駛車輛摔落邊坡,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明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幸未造成他人重大傷亡,兼衡被告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10頁,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