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萬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萬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