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7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萬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