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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告
劉寶玉
被告
劉林柑妹
被告
黃燕玉
被告
劉昌源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昌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