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再簡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再簡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劉羣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秀英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