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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智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9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