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能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公業鄭萬盛嘗
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1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