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麗珠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140 元(計算式:11*940+ 〈2+47+5〉*1,300+ 〈10+43+197+37+1+26+65+8〉*1,300+ 〈49+12+14+20 〉*1,300= 707,1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