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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雄

      陳明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心芳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二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陳秀雄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陳明友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750元(計算式:45㎡*550元/ ㎡=2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各1,500 元,合計3,000 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