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秀雄
陳明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心芳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二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陳秀雄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陳明友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750元(計算式:45㎡*550元/ ㎡=2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各1,500 元,合計3,000 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