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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再簡字第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再簡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劉羣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秀英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再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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