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智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9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