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 抗告人
- 李維敏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清輝等四人,因調高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清輝等四人,因調高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