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能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公業鄭萬盛嘗
- 法定代理人
- 鄭香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