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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肖飛 住新竹縣○○市○○街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魏翠亭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敬賜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送達地址新竹縣○○市○○路000號4樓
住新竹縣○○市○○○○街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