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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彭德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德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為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言詞辯論筆錄所載16張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是聲請人簽的有誤(經查該言詞辯論筆錄為109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時聲請人回答是兩造都有寫,不是聲請人一個人所寫的,須查辯論法庭錄音光碟,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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