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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聲請人
蘇漢烈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裕智律師
相對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9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並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各1 份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 年5 月26日法扶竹恩字第1090000076號函暨所檢附之審查相關資料在卷為憑,且其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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