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蘇漢烈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裕智律師
- 相對人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9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並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各1 份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 年5 月26日法扶竹恩字第1090000076號函暨所檢附之審查相關資料在卷為憑,且其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