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聲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彭德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德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為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言詞辯論筆錄所載16張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是聲請人簽的有誤(經查該言詞辯論筆錄為109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時聲請人回答是兩造都有寫,不是聲請人一個人所寫的,須查辯論法庭錄音光碟,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