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32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林啓仁
- 被告
- 黎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