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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啓仁
被告
黎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3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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