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黎永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3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啓仁 被 告 黎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