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俞宇潔、鍾華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6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俞宇潔(俞俊憲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鍾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俞俊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