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12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廖士賢
- 被告
- 顏炳煌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號0樓 (現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