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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12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汪銘欽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顏炳煌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號0樓 (現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1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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