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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詹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詹瑞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未拋棄繼承之證明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依前開資料補正起訴狀當事人姓名、地址及訴之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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