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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9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邱玉汝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告
田芳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9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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