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九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戴金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成
- 被告
- 莊順雄即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