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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九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戴金榮
訴訟代理人
陳家成
被告
莊順雄即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九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