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