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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7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7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