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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108號

請求除去妨害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
林享富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享富間請求除去妨害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10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除去妨害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