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林享富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享富間請求除去妨害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