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簡字第1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張陳梅玉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罔腰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請求土地面積32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44 元=504,888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