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小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小字第89號
- 上訴人
- 陳亞珍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林鉗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亞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十妹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