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補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補字第95號
- 原告
- 鄭麗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朝元等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