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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7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72號

原告
蔡林秋連

      卓昭華

      陳信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澄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即原告就高雄市杉林區茄苳湖段14-8、14-9、15-2、563-1 、563-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面積×土地之公告現值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7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