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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76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76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1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按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稱之

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

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

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422 號意旨參照),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代

位其債務人即被告江秀翎,請求分割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編號

1 至13號所示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江秀翎因分

割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院依此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807,465 元【計算式:附表所示土地之價值3,22

9,860 元×被告江秀翎應繼份比例1/4 =807,46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770 元外,尚應補繳

7,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
├──┼──────────────┼────┼───────┤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627,660 元 │
├──┼──────────────┼────┼───────┤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261,000 元 │
├──┼──────────────┼────┼───────┤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全部 │  89,100 元 │
├──┼──────────────┼────┼───────┤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全部 │  49,680 元 │
├──┼──────────────┼────┼───────┤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全部 │1,711,800 元 │
├──┼──────────────┼────┼───────┤
│6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全部 │  20,160 元 │
├──┼──────────────┼────┼───────┤
│7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全部 │  52,380 元 │
├──┼──────────────┼────┼───────┤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29,700 元 │
├──┼──────────────┼────┼───────┤
│9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全部 │  44,460 元 │
├──┼──────────────┼────┼───────┤
│10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全部 │  72,540 元 │
├──┼──────────────┼────┼───────┤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44,460 元 │
├──┼──────────────┼────┼───────┤
│1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全部 │  77,760 元 │
├──┼──────────────┼────┼───────┤
│13 │高雄市○○區○○段地00000號 │ 全部 │ 149,160 元 │
├──┴──────────────┴────┼───────┤
│     合        計       │3,229,860 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7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