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小字第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旗小字第8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松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謝俊彥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陳葒婷(現役)
陳德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五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