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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小字第9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旗小字第96號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小字第9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