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小字第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旗小字第96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鄭錦慧
- 被告
-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