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小字第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旗小字第99號
- 原告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翔
- 訴訟代理人
- 高鈺雯
- 被告
- 歐春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